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46号2栋1层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龙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军,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守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西二巷181号。
法定代表人:齐兵,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再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944,910.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179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伟
审 判 员 刘春雷
审 判 员 王 玮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