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727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李晓红,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46号2栋1层1单元2。    
法定代表人:马龙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荒山绿化指挥部1栋1层1。    
法定代表人:金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晓红、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58元,减半收取即117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喜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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