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14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中,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46号2栋一层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龙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三人: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西二巷181号。
法定代表人: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允,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起诉标的1,673,798.26元,案件受理费19,864.18元,(原告***已预交9,932.09元),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8,000元并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9,907.09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依热·买买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侍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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