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23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中,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46号2栋1层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龙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第三人: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西二巷181号。
法定代表人:齐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受理费应减半收取为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6,89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那 娜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蔡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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