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绽放艺博文化发展(成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4民初11349号
原告: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4号32栋。实际经营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1号8层。
法定代表人:蔡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衍,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楷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绽放艺博文化发展(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1栋1层2号附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在。
原告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想公司”)与被告绽放艺博文化发展(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绽放艺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楷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绽放艺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一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5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由于迟延履行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以LPR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止;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以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4日,原告同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在其“谈资新媒体”平台发布被告的Gameon广告共计五条,广告发布费用共计7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约发布了被告的产品广告,完成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并于2019年8月10日向被告寄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在收到发票后,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只于2019年10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广告费用。由于被告怠于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剩余58000元,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进行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绽放艺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4日,原、被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谈资新媒体平台发布被告的Gameon绽放广告,并约定了5条广告的具体发布情况,双方约定广告发布费用总计78000元,被告在2019年8月15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广告发布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在为被告在成都Big榜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我们大胆预测了下,成都未来四个月的朋友圈长这样》的广告文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为被告在成都活动情报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现代人解压指南,来全球NO.1的游戏博物馆一次释放够本》的广告文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为被告在谈资成都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每个成都人的回忆:我打游戏,爸妈打我》的广告文案;原告于2019年7月6日为被告在谈资成都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在“Gameon绽放”触摸我们的电子乡愁》的广告文案以及被告发布展览的宣传信息。同日,原告在红星新闻平台发布《“电子游戏博物馆”绽放成都,用想象力打造“超级玩家”》。2019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78000元广告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10月29日,被告员工胡婷婷告知原告员工,因公司资金周转确实困难,拟于该周支付20000元,11月付20000元,12月付清,原告员工表示要问下财务。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原告支付广告费2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2019年12月19日,原告员工向胡婷婷催款,告知年底不到账将被扣钱。2020年3月16日,原告员工再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告知要6月才能回款。2020年6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在催款,并告知年前已付20000元,目前还差58000元,2020年6月2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圆钢胡婷婷催款,并于2020年7月21日,让胡婷婷转交公司一份《绽放艺博催款函》。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一想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广告发布合同、发布广告内容截图、付款凭证、原告员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员工胡婷婷的微信聊天记录(当庭出示手机展示原始载体)、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发布服务,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履行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广告费。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被告从未对广告费提出质疑,应视为对此不持异议。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的广告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广告费,给原告造成资金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即2019年8月15日的次日起分段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其主张的标准亦为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绽放艺博文化发展(成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的广告费58000元;
二、被告绽放艺博文化发展(成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2元,由被告绽放艺博文化发展(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康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龙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