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899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蔡军。
被执行人:深圳脱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浩宸。
本院在执行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脱兔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32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354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本院确认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欠款232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354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国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