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611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蔡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尚未支付款项、逾期付款利息等共计16640元。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一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尚未支付款项、逾期付款利息等共计1664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罗国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