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33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255号百商·太阳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628644.4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8686.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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