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七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6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七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2406室。 法定代表人:莫国强。 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七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0106民初75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19454.36元(其中执行标的319454.36元、案件执行费4692.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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