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3民初367号
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路1号”,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782元,退给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