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头民一初字第382号
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苏州东街631号辰锦小区2号楼1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武,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8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