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360号
申请人:***出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26号宏飞公司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2517XD。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县财政局四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25439812K。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出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0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证券、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
2、被执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数家法院查封,本案只能等待轮候分配;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