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39号
原告:***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新城1号楼107号。公司注册号:340191000004998(1-1)。
被告:亳州市***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汇景社区汤王大道以西、紫苑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393194X7。
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冯占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