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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出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754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学强,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出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26号宏飞公司厂房5层。
法定代表人:刘杰。
原告***与被告***出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