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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杜集区某;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602民初3181号 原告:淮北市杜集区某,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经营者: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金寨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王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平桥高新集中区(安徽某乙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马某。 原告淮北市杜集区某(以下简称某销售处)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金寨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某公司)、某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销售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寨某公司、六安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销售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833.69元(违约金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LPR1.5倍暂计算至2025年6月7日,此后的违约金按照LPR1.5倍计算至上述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中标某公寓房10KV配电工程项目,原告按其要求向其供货电力电缆,供货完毕后,双方于2020年4月8日补签《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65000元(含3%普票)。原告早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并于2020年5月11日为被告开具了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两张。但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1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65000元货款未果。 某公司辩称,我们没有收到合同原件,项目是2019年4月竣工验收的,合同是后补的,合同真实性我们不否认,但没有见到合同原件、合同发票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资料、发货单、签收单。 金寨某公司、六安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4日,某公司(当时名称为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中标某公寓房10KV配电工程项目,某销售处按其要求向其供货电力电缆,供货完毕后,双方于2020年4月8日补签《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65000元(含3%普票),付款方式为:款清发货等。某销售处于2020年5月11日为某公司开具了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两张,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10万元,剩余货款65000元未付。案涉项目于2019年4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供销合同、发票两张、微信聊天记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销售处为某公司实际供应了电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事后补签合同,某公司还支付了10万元货款,原告开具了全部货款数额的发票,双方的聊天记录也能证实原告所述事实,故原告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5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补签的合同约定款清发货,双方合同实际已经在2020年2月1日之前早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亦予以支持。金寨某公司、六安某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亦未实际履行合同,原告要求金寨某公司、六安某公司承担责任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被告金寨某公司、六安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淮北市杜集区某货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淮北市杜集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诉讼费、保全费等)。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