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815号
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A座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欣欣,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角东路24号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练运通。
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662256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112.8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版面与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互换合同》(以下简称《互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合作内容是被告将价值为946080元人民币的一套房产(地址为惠州市岭南路××号南山公馆三期9栋402号房,建筑面积144m2)转让给原告,作为被告获得原告同等价值广告版面的对价。《互换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广告发布服务,但前述房产因涉嫌违建无法办理过户,后来双方同意由被告以货币形式向原告支付广告费946080元。2020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广告费283824元,余款662256元由被告按以下期限分两期支付给原告:⑴在2020年8月31日支付331128元(如被告因特殊原因未能全额支付,应保证在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不低于100000元,余额在2020年12月1日前付清)。⑵在2020年12月1日支付331128元。《补充协议》还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给原告,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足额支付662256元外,被告还应按未付款总金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付清广告费并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无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及举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互换合同》,载明:甲方将其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岭南路××号(总价值946080元)、单价6570元人民币的房地产项目南山公馆三期9栋402号的房产出售给乙方,作为甲方获得乙方所办报纸《南方都市报》同等价值之广告版面的对价;乙方将其所经营报纸总价值946080元的广告版面提供给甲方用于发布广告,作为乙方获得上述同等价值房产完整产权的对价;乙方广告版面按照其每年公开的市场价格的7折计算;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保证在乙方媒介投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广告,在全部广告投放完毕之后,为方便乙方变现,乙方或乙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应及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甲方所获得广告版面仅限于《南方都市报》常规版面,以及仅限于常规广告,甲方在本次合作中不再重复享受乙方的其他优惠政策;甲方所获总价值946080元的广告版面应当在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使用完毕(2012年度广告投放不低于总价值的20%,2013年度广告投放不低于总价值的30%,剩余版面在2014年4月30日前使用完毕),逾期未能投放完毕的,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乙方不需补偿;如甲方投放广告的总体费用超出本合同总金额的,超出部分以现金性质支付,付款时间应当在超出的当年年度结束前实际到达乙方账户;甲方广告的具体内容、刊登时间、版面规格等,按双方签订的广告认刊书为准,每期广告均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到稿,特刊或特殊形式的广告以乙方实际通知时间为准;任何一方在没有合理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20万元;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双方盖章)之日起,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020年7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1.甲乙双方于2012年7月签订了《互换合同》,约定乙方将位于惠州市鹅岭南路××公馆××房的房产(互换价格为946080元)与甲方同等价值的广告版面进行互换。2.由于前述房产涉嫌违建无法办理过户,双方同意由乙方以货币形式向甲方付广告费946080元,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双方确认乙方已支付283824元,余款662256元由乙方按以下期限分两期支付给甲方:⑴在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331128元(如乙方因特殊原因未能全额支付,应保证在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不低于100000元,余额在2020年12月1日前付清);⑵在2020年12月1日前支付331128元。3.如乙方未按期足额付款给甲方,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足额支付662256元外,并按未付款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原告为证实其履行了广告发布的义务,提供了:2013年12月26日的《南方都市报》报纸广告,显示广告内容为“汇悦天地”,项目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45号;2014年10月23日、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2月26日、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27日、2015年4月30日的《南方都市报》报纸广告,显示广告内容为“汇悦新街市”,项目地址为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45号南山公馆;2015年5月29日的报纸广告,显示广告内容为“汇悦天地”,项目地址为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45号汇悦天地。原告表示还另外发布了户外LED广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被告双方签订《互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岭南路××号(总价值946080元)的房地产项目出售给原告,作为获得原告所办报纸《南方都市报》同等价值之广告版面的对价,原告将其所经营报纸总价值946080元的广告版面提供给被告用于发布广告。后2020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签订的《互换合同》所约定的惠州市鹅岭南路××公馆××房无法办理过户,双方同意由被告以货币形式向原告付广告费946080元,余款662256元于2020年12月1日前支付完毕。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就原告主张提出抗辩及反驳证据,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在无证据显示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上述662256元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66225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补充协议》还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给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未付款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33112.80元(662256元×5%)的请求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支付662256元;
二、被告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11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76.8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确定的金额部分为标准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