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省南方都市传媒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41487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雷小红,广东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方都市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定。
委托代理人:云欣欣,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源。
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定。
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289号生产综合楼5楼。
负责人:郑伟彦。
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昊旸,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方都市报社,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A栋6-15楼。
法定代表人:戎明昌。
委托代理人:云欣欣,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劳动争议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五个被告从2007年6月15日至2020年10月19日共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五个被告共同支付2020年1月工资差额112.88元,2020年2月工资1619.3元,2020年3月工资差额1138.77元,2020年4月工资差额1906.56元,2020年5月工资990.96元,2020年6月工资差额1800元,2020年7月工资差额2701.25元,2020年8月工资差6923.9元,2020年9月7000元,2020年10月工资4183.9元(7000/21.75x13)。共计:28377.52元;三、五个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年休假工资共30天-16天=14天x(7000/21.75)x3倍=13517.24元。(2019年8月13-14日,2020年6月1-9日、6月23-24日、7月7-9日共安排休了16天的年休假,为2018年-2019年度的补休年休假,2020年度年休假未休);四、五个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高温补贴1500元;五、五个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9189.29元x13年=119460.85元;六、五个被告共同支付2007年8月至2014年5月预收报款共计5600元;七、裁决五个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31日到2020年10月19日期间的双休加班工资为75310.6元;八、五个被告承担全部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南方都市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南方都市传媒有限公司职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南方都市传媒有限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根据被告广东省南方都市传媒有限公司工作需要,原告同意从事发行岗位(工种);经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南方都市传媒有限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并相应调整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时间按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执行;原告工资实行以小时计酬,不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等。
2008年12月8日,原告与南方都市报签订《南方都市报职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广东省发行中心经营人员,工作时间是不定时工作制;原告以职务责任制为目标,以完成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工作项目为目的,南方都市报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贴,原告应随时待命并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南方都市报有工作任务安排时,原告应自收电话通知时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劳动报酬为原告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依据南方都市报薪酬方案计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201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职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广东省发行中心经营人员,工作时间是不定时工作制;原告以职务责任制为目标,以完成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工作项目为目的,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贴,原告应随时待命并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有工作任务安排时,原告应自收电话通知时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劳动报酬为原告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依据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薪酬方案计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发行物流业务类岗位,原告工作时间是按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6.6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劳动报酬是原告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1895/月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原告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之后由广东省南方都市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或者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缴纳。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前任职发行站站长,之后任职项目运营部拓展专员。
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8月18日、8月19日-9月17日休病假,原告向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递交了《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假条》。对此,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致函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要求协查门诊病假材料情况。2020年9月16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向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病假材料复查的复函》,内容:“经核查:1、我院执业医师名单中无姓名为‘尹伦辉’的医师;2、我院内科门诊病假单及内科门诊印鉴版式如下图所示……”复函附上了《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假建议书》及印章格式。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假建议书》及印章格式与原告递交的《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假条》不一致。
2020年10月19日,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你自2020年7月18日起,先后两次以高血压为由申请病休,休假期为7月20日-8月18日、8月19日-9月17日,病假假单显示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出具,经过多次调查核实,你两次申请病休提供的病假单均为伪造。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捏造休假理由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病假按旷工处理,即你7月20日至9月17日未正常出勤期间按旷工处理,截止到9月17日已累计旷工44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奖惩制度》之《惩罚行为事例描述表》第二十三项规定,公司决定自2020年10月19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请你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已发病假工资2832元。……”原告于2020年10月25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提起仲裁申诉。同年7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21】752号仲裁裁决。原告因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至2020年8月。据原告的工资明细显示,原告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每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1147.2元、13568.71元、9494.33元、6997.21元、5380.7元、5861.23元、5093.44元、6009.04元、5200元、4298.75元、2243.51元、469元。其中,2020年7月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病假工资1152元、2020年8月支付了病假工资1680元。
原告公积金缴纳至2020年9月,个人缴费1671元/月。原告的社保缴纳至2020年10月,个人缴费492.5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每年应休年休假10天。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13-14日、2020年6月1-9日、6月23-24日、7月7-9日累计已休年休假16天。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有自然日293天。
此外,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基本信息显示,被告南方都市报社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
本案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和质证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为证明其于2007年6月15日入职,提交了2008年工资流水以及《站长工作交接表》为证据。但其中2008年工资流水显示,原告在2008年期间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公共报酬支付周期的规定,亦可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印证。而《站长工作交接表》所附的《太和站(部)编制及在职人员明细》中虽然填写***入职时间为2007年6月15日,但这份表仅是一个交接,表中所填写的入职时间并无任何单位的确认,故原告所交的这两份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为一年,原告至2021年才要求确认2009年之前的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时效规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确认2009年前的劳动关系不予支持。至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主体,由于南方都市报是自2013年12月11日才登记设立,此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而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在该劳动合同期间内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其司亦确认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其司,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在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与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2016年4月1日起与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该存续至原告于2020年10月25日原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止。现由于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至2020年10月19日,对此本院予以照准。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针对原告的病假条提供了《关于病假材料复查的复函》,原告提供的病假条不符合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格式,且“尹伦辉”并非该院执业医师。在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告无法证明其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休病假合法合理,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双休加班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合计39.6小时(6.6小时x6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情形,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及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工资明细,原告工资并非每月固定,原告关于保底工资7000元/月的主张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理,原告要求支付2020年1月至8月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2020年9月至10月工资。根据工资明细,原告2020年9月应发工资469元。至于10月工资,从原告每周上班6天可算得2020年10月计薪天数27天、2020年10月1日至25日计薪天数21天。故其应获2020年10月1日至25日工资1633.33元(2100÷27天x21天)。原告个人应缴公积金及个人应交社保金额合计2163.5元(1671元+492.5元),该两月的应发工资合计2102.33元(469元+1633.33元),不足以抵扣其公积金及社保个人缴费,故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无需另行支付原告该两月工资。原告2020年7月、8月的病假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故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该两月病假工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剔除,故原告该两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3146.75元(4298.75元-1152元)、563.51元(2243.51元-1680元)。由此,可算得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077.59元[(11147.2元+13568.71元+9494.33元+6997.12元+5380.7元+5861.23元+5093.44元+6009.04元+5200元+3146.75元+563.51元+469元)÷12个月]。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告主张每年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可享受年休假8天(293天÷366天x10天),即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应休年休假18天(10天+8天)。剔除已休的16天,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仍应支付原告剩余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算得为1117.72元(6077.59÷21.75天x2天x200%)。
六、关于原告主张的高温补贴问题。对于高温补贴,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举证证明原告从事站长工作期间的工作场所配备了空调,故原告要求支付2020年6月前的高温津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调岗后存在外勤情形,但原被告都无法证明外勤的天数,为公平起见,本院酌定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6月1日至10月25日期间50%的高温补贴358.33元[(150x4个月+150元÷27天x21天)x50%]。原告要求支付2020年10月26日起的高温补贴缺乏劳动关系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原告主张的预收报款问题。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需退回原告5600元的预收报款,本院予以认定。
八、关于原告主张五被告共同担责的问题,根据前述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清晰独立,故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事实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在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与被告广东省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与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2019年至2020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17.72元;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高温津贴358.33元;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预收报款56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冼成坚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为提高诉讼效率,本案采用了令状式裁判文书。为保护您的诉讼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被告抗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虽然裁判文书上对部分内容没有详细记载,但这些内容将充分体现在庭审笔录中。您若对这些内容不清楚可以向法庭要求复印开庭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