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3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第5层501-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定。
委托代理人:林俊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体育路(体育馆旁)。
法定代表人:邓耀海。
被执行人: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路二路2号富力国际中心2306室。
法定代表人:邓耀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3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生效判决书判令:一、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广告费1092576元及违约金200000元给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广东恒基伟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4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1303执3024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2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21)粤1303执30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664账户内存款;二、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Y××××,车辆品牌为江淮牌汽车【车辆识别代码:009367】。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以人民币1325066元为限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8002××××0664银行账户内存款至本院账户。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为人民币1325066元为限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664账户内存款至本院执行账户。
二、(2021)粤1303执30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李伟锋
审判员  胡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