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48无锡雷润利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648号之一
原告:无锡雷润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彭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彬,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
原告无锡雷润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雷润利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雷润利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雷润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364元,由无锡雷润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