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1672号之二
原告:连云港任氏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乡八湖村6-36号。
法定代表人:任礼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庆道,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浆洗街16号1栋2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
原告连云港任氏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任氏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连云港任氏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孔凡萍
书 记 员 张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