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雄某某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213号之一
原告: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金轮时代广场1栋2031号。
法定代表人:万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株洲市天元区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款,参与鉴定等。
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
原告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74元,由原告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