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2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金轮时代广场1栋2031号。
法定代表人:万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株洲市天元区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款,参与鉴定等。
被申请人: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
原告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42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5116××××8295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5116××××829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