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雄某某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213号
申请人: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金轮时代广场1栋2031号。
法定代表人:万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株洲市天元区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款,参与鉴定等。
被申请人: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湖南雄**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