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822民初609号
原告: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白家乡佛山村(原火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寰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