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302民初3431号
原告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瞿晓萍
书记员 王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