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与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271民初1006号
原告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计1129元,由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卫国
法官助理 王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