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829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月8日,住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甘肃永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1110265765。
被告:甘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0号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363521M。
法定代表人:郑华,总经理。
被告:甘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20号(金博房地产开发公司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BG9Y0X。
法定代表人:丁辉,经理。
被告:甘肃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瓜州县新州里购物广场B区4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3321319471。
法定代表人:任玉军,经理。
被告:孙海荣,男,生于1986年6月17日,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甘肃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春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