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赛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甘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89号
原告: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天诚美居6676B号6676B-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U5L8X。
法定代表人:张清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象文,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0号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363521M。
法定代表人:郑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军,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2年3月14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计1129元,由嘉峪关东方印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小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花
书 记 员     曹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