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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5400号******
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R-016丽阳天下B2幢负1-6号。******
法定代表人:冉碧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10910757。******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85899。******
被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小街园龙瑞阁。******
法定代表人:何滔,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322元,合计3,177元,由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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