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30民初1454号
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龙里县冠山街道小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41108596B。
法定代表人:何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210572072。
被告:**,女,汉族,1993年6月18日生,贵州省黔西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女,汉族,1962年6月23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张久林,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林业科学研究院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八公里)。
张久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起,国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781330。
张久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锌,国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久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计178元,由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培琼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冉慧芳
书 记 员 宋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