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民初3172号
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6669687209。
法定代表人:张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41108596B。
法定代表人:何滔,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龙里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6298992XT。
法定代表人:焦安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里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黔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罗枢华
书记员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