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吴传杰,男,1981年10月2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申请执行人:吴经德,男,1971年9月1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执行人: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快递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90898983。
法定代表人:舒孝忠,系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小街园龙瑞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41108596B。
法定代表人:何滔,系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民终6048号执行判决书,在执行吴传杰、吴经德与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492.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英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