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传杰,男,1981年10月2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申请执行人:吴经德,男,1971年9月1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执行人: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快递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90898983。
法定代表人:舒孝忠,系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小街园龙瑞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41108596B。
法定代表人:何滔,系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民终6048号执行判决书,在执行吴传杰、吴经德与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冻结,待被执行人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异案件完毕后再予分配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