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黔2730民初2433号
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小街园龙瑞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41108596B。
法定代表人:何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芳,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祥,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洪福华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78号5单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HHUEL9K。
法定代表人:陈有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洪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78号5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H8T10Y。
法定代表人:杨祖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清,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陈有华,男,布依族,1966年11月10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被告:王仕芬,女,汉族,1954年3月10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祥,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一般代理。
被告:杨祖祥,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洪福华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洪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陈有华、王仕芬、杨祖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 判 员 杨发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兰应
书 记 员 唐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