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小街园龙瑞阁。
法定代表人:何滔,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琛,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3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上诉人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32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32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