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财保192号 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553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苓亚亚,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太平路与征和六路交叉口东北中南上悦城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LEQ8F。 法定代表人:**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二建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共51311492.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财产。 申请人二建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3146XXXX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327791XXXX账户、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1555918****XXX账户、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0555****XXX账户内存款共计51311492.7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