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3财保25号
申请人: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5311155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553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7395.82元(账号:×××1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45802010********,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7050********,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福利支行;账号:440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申请人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362010071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7395.82元(账号:×××1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45802010********,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7050********,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福利支行;账号:440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