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鑫然浩通工贸有限公司、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2403号 原告:宁夏鑫然浩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鑫然浩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鑫然浩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宁夏鑫然浩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