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1796号
原告:桐乡市梧桐巨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屠甸路17号弄5幢502室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14D38D。
代表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河山大街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959144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乡市梧桐巨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梧桐巨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桐乡市梧桐巨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