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5298号
原告:桐乡市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37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5401909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河山大街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959144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桐乡市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计391元,由原告桐乡市同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静之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