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963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1963号
原告: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胥路859号(A-1)。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吴楠,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被告: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蒋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