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2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8C。
法定代表人:余忠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迪鑫阳光城**楼**>
法定代表人:方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福建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但因该产权无产权证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高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清偿。本院也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松晖
审判员 吴应豪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秋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