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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龙宇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81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246-258号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61783329C。
法定代表人:余忠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建义、吴建涵,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永安市**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金银湖工业区飞大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539174XR。
法定代表人:朱锦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安市**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2017)闽048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强夯工程款及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止的利息275891元的义务;同时发出的还有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永安市**纺织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案件执行期间,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可能登记在被执行人永安市**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厂房及生产的机器设备已全部向银行办理抵押,并被他案查封(首封),本案对抵押的厂房及机器设备无处置权。现抵押权的银行也已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的将由银行抵押的案件负责进行评估、拍卖,待成交后将依法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永安市**纺织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锦煌依法作出拘留十五天决定,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显
审判员  许冬生
审判员  钟增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