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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246-258号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61783329C。
法定代表人余忠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紫荆新村A4-1-6(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87507157F。
法定代表人洪海涛,总经理。
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闽0627民初1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90342.31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为此,本院将被执行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其土地先后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和我院查封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该查封土地应由首封法院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闽0627执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传芳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