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芗民初字第10273号
原告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浮宫镇田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178332-9。
法定代表人余忠雄,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建义、吴建涵,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93号5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283957-X。
法定代表人马华骏。
被告漳州市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958871-4。
法定代表人林钟成。
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金马路以西金星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15658465-5。
法定代表人杨龙军。
被告林福兴,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
原告福建省永固基础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福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志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