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民辖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紫荆新村A4-1-6(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87507157F。
法定代表人:洪海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246-258号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61783329C。
负责人:余忠雄,总经理。
上诉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1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标的较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级别管辖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被上诉人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额为750128.31元,不属于本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被上诉人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洪丽萍
审判员  易惠莲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