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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921民初3505号
原告: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246-258号8C。
法定代表人:余忠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义,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涵,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45号迪鑫阳光城2号楼1001B室。
法定代表人:方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翔龙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永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翔龙公司立即向永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8日,翔龙公司与永固公司签订一份《强夯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霞浦县三沙镇陇头村的“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强夯工程”交由永固公司承包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合同计价、款项支付等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应翔龙公司要求,永固公司又另外向翔龙公司承诺本工程价款由原合同约定的800510元优惠到707499元总包干,不论工程量如何变化不予调整总价。合同签订后,永固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开工至2013年2月3日完工,工程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013年4月11日,翔龙公司收到永固公司提交的强夯资料4份、决算书4份。2014年8月1日,永固公司与翔龙公司就该工程结算款支付处理达成《补充合同》,明确该强夯工程结算总价为700000元,翔龙公司已付300000元,尚欠400000元应于2015年1月31日支付给永固公司;如翔龙公司未按期支付,须按月利息1.2%支付违约金。但翔龙公司至今仍未向永固公司付清工程款。永固公司认为,翔龙公司未按约定向永固公司支付强夯工程款,已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并侵害了永固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翔龙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永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1.强夯工程承包合同(含承诺书、翔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①翔龙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把位于霞浦县三沙镇陇头村的“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强夯工程”交由永固公司承包施工,双方并对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②永固公司向翔龙公司承诺本工程价款由原合同约定的800510元优惠到707499元总包干,不论工程量如何变化不予调整总价。2.工程开工报审表、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10份)、工程竣工报验单、强夯施工记录汇总表一、强夯施工记录汇总表二、地基处理综合描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强夯地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图(2份),拟证明①永固公司经前期施工准备后,于2013年1月4日申报开工,翔龙公司经审查后同意开工;②永固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开始点夯至2013年2月3日完工,永固公司施工过程中每一阶段的隐蔽/分项工程均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③永固公司所完成的强夯工程,经设计单位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3.收件条,拟证明翔龙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收到永固公司提交的强夯资料4份、决算书4份。4.补充合同,拟证明①该强夯工程结算总价款为700000元;②翔龙公司已付300000元,尚欠400000元应于2015年1月31日支付给永固公司;③如翔龙公司未按期支付,余下金额必须按月利息1.2%作为违约金支付,直至支付完毕。
本院分析认证认为,永固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从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至工程完工验收及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整个证据链看,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盖章,工程施工项目及竣工验收有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最后工程款的结算及还款时间的约定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翔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根据永固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28日,翔龙公司与永固公司签订一份《强夯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霞浦县三沙镇陇头村的“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强夯工程”交由永固公司承包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合同计价、款项支付等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日,永固公司向翔龙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本工程价款由原合同约定的800510元优惠到707499元总包干,不论工程量如何变化不予调整总价。合同签订后,永固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开工至2013年2月3日完工,并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013年4月11日,翔龙公司收到永固公司提交的强夯资料4份、决算书4份。2014年8月1日,永固公司与翔龙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认本案强夯工程结算总价为700000元,翔龙公司已付300000元,尚欠40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支付给永固公司;如翔龙公司未按期支付,须按月利息1.2%支付违约金。《补充合同》签订后,翔龙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永固公司与翔龙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永固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工程并验收合格,翔龙公司应按约于2015年1月31日支付剩余工程款400000元。翔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永固公司主张要求翔龙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翔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永固基强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家华
审 判 员  苏玲玲
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艳雯
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