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2884号之一
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克强,执行董事。
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