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02民初2857号
原告: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和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