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2民初3362号之一
申请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鲁0612民初33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贵俊丽